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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冷静期不妨碍离婚自由,有其必要性
 
吉林普法网 来源: 吉林普法网 日期:2020-12-08

  近日,民政部下发通知,根据民法典规定,明年1月1日起,将执行30天的离婚冷静期。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需提前30日申请。这再次引发了舆论对离婚冷静期的热议。

  毋庸讳言,中国民间舆论中存在一种声音,就是厌恶、恐惧婚姻。这种声音反对为离婚设置任何障碍。虽然在社交媒体中,这些声音很大,但客观地说,这不是中国主流观念。中国主流观念仍然是“宁毁十座庙,不拆一桩婚”,“劝和不劝离”。当然,这不是说离婚是不好的,但是,对于一时冲动的离婚,有一个缓冲机制,却并无太大问题。

  离婚冷静期就是起到这个作用。30天的冷静期,并不妨碍离婚自由,也不妨碍分居。自由仍然存在,但却有了一定门槛,30天的门槛,并不高。

  婚姻是一个门槛,从城里到城外不容易,到了城外,想要再回来,也未必容易。很多夫妻一时激愤之下,离了婚,往往会后悔,有这个缓冲器拦一下,未必是坏事。

  反对设立离婚冷静期,某种程度上,带有一种大城市上中产的傲慢。这个群体的男女双方,都有很强的社会生产能力,无需婚姻为自己遮风蔽雨,自然可以相忘于江湖。但对更多的普通人而言,婚姻平淡,但却是一处相濡以沫、遮风蔽雨之所,一旦打破,终其一生,未必能有更好的选择,所以,离婚冷静期的确有用。

  实际上,对于铁了心要离婚的人,离婚冷静期并没有太大的妨碍。双方冷静、理性地协商,在财产、债务、后代抚养等问题上达成一致,到民政局申请,30天后就能拿到离婚证。这期间,正好办理各种善后事务。

  对于一方不愿意离婚的情况,离婚冷静期对他们而言,从来都是无用的,因为这类离婚需要法院判决。值得注意的是,有这样一种情况,就是一方先答应,然后在30天内反悔,如此反复。对于这种情况,应该有相应的制度补丁,对恶意利用冷静期拖延的,应予以某种程度上的认定,比如,作为法院判决的参考,法院可以据此直接认定感情破裂。

  值得注意的是,反对离婚冷静期的观点,一个很重要的理由就是,涉及家暴的离婚,30天的冷静期会造成风险。

  这个认识是错误的。离婚冷静期的设立与家暴无关。没有冷静期,也不等于就有人身禁止令,有社会救助机构,有相关机关的积极响应。更何况,没有离婚冷静期,即便一时答应了,离掉了,待到反悔,仍然可以来纠缠,要求复婚,一样充满风险。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法院应该在第一次起诉离婚时就判决离婚,而不是像一般司法实践那样,先不判离婚,等到半年之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才认为感情破裂,判决离婚。

  此外,即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家暴行为也应该被严厉制止。根据2016年出台的《反家暴法》,政府部门、公安机关、社会组织,都应该积极尽到自己的法定义务。这才是反对离婚冷静期的人,真正想要的直接性的、系统性的解决方案。所以,当厘清了离婚冷静期与家暴的关系,就不难发现,离婚冷静期的存在,有其必要,有其益处。(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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