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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十一”购物维权 有“典”厉害!
 
吉林普法网 来源: 吉林普法网 日期:2020-11-05

 

  

  “双十一”战役即将打响,各大电商平台早已摩拳擦掌,集美们,“剁手”也要抱紧《民法典》,“拔草”的姿势你准备好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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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卖家肆意取消订单,网购者如何维权?

  熬夜蹲守直播秒杀,终于抢到心心念念的它,心满意足地去睡觉,第二天醒来却发现订单被卖家取消。那么,在我们抢购并付款后,却被卖家提示商品售罄而订单取消,权益如何维护呢?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如果买家在网络购物平台成功支付商品价款并被提示订单创建成功,则买方的付款行为构成对网络商品出售要约的有效承诺,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即成立。买方履行了付款义务,卖家应及时履行发货义务,如卖家擅自取消订单,则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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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在快递途中丢失、破损,谁担责?

  付完货款的那几天,天天盼着快递小哥的电话,终于,“剁手”的宝贝到货啦,迫不及待地打开包装,却发现商品被挤压变形,破损不堪。那么,运输途中商品损毁、灭失等风险由谁承担呢?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条规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

  《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电子商务法》第二十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承诺或者与消费者约定的方式、时限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务,并承担商品运输中的风险和责任。但是,消费者另行选择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的除外。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快递被签收前,商品的毁损、灭失风险由卖家承担,快递被签收后,即完成交付,商品的损毁、灭失风险也随之由卖家转移给买家。(消费者自行选择快递服务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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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购物体验不愉快,发生纠纷去哪起诉?

  衣服有色差、裙子不显瘦,爱吃的零食味道不对,它不香了,说好的“七天无理由”,为什么不给退?生气之余犯了难,卖家千里之外,我要怎么去维权?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二条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消费者在网上购买商品,卖家采用快递方式送货的,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消费者收货地即为合同履行地。消费者可向收货地法院起诉维权。

  民法典关于电子合同的规定,顺应了电子商务与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为网购纠纷提供了有效的电子合同依据。随着“双十一”的临近,船营法院郑重提醒您:切记理性消费,警惕网购风险!购物同时,《民法典》学习刻不容缓,产生纠纷后,及时运用法律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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