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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好民法故事 弘扬民法典精神
 
吉林普法网 来源: 吉林普法网 日期:2021-04-01

  未婚男子交通事故死亡 父母兄弟姐妹均去世

  法院将其死亡产生损失判赔给侄子

  2020年10月,王先生驾驶小型轿车与行人张先生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张先生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双方对此次事故负有同等责任。张先生在生前没有结婚、其兄弟姐妹、父母均已去世,张先生姐姐的子女均书面表示放弃继承,而张先生的生养死葬事宜均由其哥哥的儿子张三负责。

  张三想要对张先生发生的交通事故向王先生及保险公司索赔,然而三方协商不成,于是张三向法院提起诉讼。

  2021年1月5日,吉林省一法院开庭审理,最终判决由保险公司向张三赔偿因张先生死亡产生的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

  《民法典》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死亡,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其兄弟姐妹的子女请求代位继承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

  此次民法典继承编的一个突出特色,就是将代位继承的法律界定范围扩大到侄、甥。侄甥代位继承制度,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一脉相承,一定程度上消除了法定继承人范围较窄的弊端,减少无人继承遗产情况的发生;同时体现了《民法典》对被继承人财产在血亲家族内流转的人文关怀和对私有财产的尊重,有利于在全社会形成尊老爱幼、重视亲情的良好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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