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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普法网 来源: 吉林普法网 日期:2021-04-01

  孙子拿到家产拒绝赡养“后奶奶” 六旬老太无奈起诉讨要赡养费

  公主岭法院依据《民法典》法条从法理和情理角度为原告释法答疑,最后达成和解

 

  65岁的齐齐哈尔人果某,28年前嫁给了家住公主岭市的梁某明,梁某明育有一子,结婚后果某便与梁某明一起养育梁某明孩子,孩子长大成家后,果某又一直帮忙照看孙子,后来梁某明孩子不幸患病去世,果某与老伴梁某明又含辛茹苦将孙子拉扯长大。

  考虑到孙子今后的发展,果某与梁某明孙子小梁签订了赠予赡养协议,果某将砖瓦房、车辆赠予继孙小梁,小梁承担赡养果某的义务。本想着晚年能安享天伦之乐的果某做梦也没想到,小梁拿到家产成家后却拒绝赡养她。伤心的果某一气之下向公主岭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继孙小梁解除之前签订的赠予赡养协议,小梁返还砖瓦房、车辆并每月支付果某赡养费用。

  案件经公主岭法院判决后,由于小梁一直未履行已生效判决书内容,果某只得向公主岭法院执行局申请立案执行。接到案件后,公主岭法院执行人员多次到小梁家中做其思想工作,刚开始小梁情绪较为激动,认为果某与自己没有血缘关系,自己没有赡养果某的义务,了解到小梁的想法,执行人员从法理和情理角度为小梁释法答疑,消除小梁内心与果某的隔阂,最终,在执行人员的努力下,小梁与果某达成了和解协议,小梁一次性给付果某 50000元钱,果某放弃其他诉求,至此本案执行完毕。

  依据法条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及其行使期间】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的抚养义务和子女的赡养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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