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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知识问答(二)
 
吉林普法网 来源: 吉林普法网 日期:2020-04-26

  劳动报酬是农民工最基本、最核心的权益。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根治农民工欠薪工作,为确保付出劳动的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报酬,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国务院颁布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针对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拖欠工资这个重点问题,在总结以往治理欠薪工作经验做法的基础上,聚焦导致欠薪的成因和主要环节,设计了一整套制度措施,特别是针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相对集中的工程建设领域,专门设立专章作出了一系列特别规定,力争使之成为治理欠薪的治本之策。

  一、什么情况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动用应急周转金先行垫付农民工部分工资?

  1.用人单位一时难以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2.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逃匿的。

  符合以上两种情形,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动用应急周转金,先行垫付用人单位拖欠的农民工部分工资或者基本生活费。

  二、工程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情况,发生欠薪时不知道找谁清偿怎么办?

  《条例》对于实践中经常发生的违法分包、转包,以及用人单位合并、分立、注销等难以判断工资支付责任主体的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

  1.将工作任务发包给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的农民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发包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单位允许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经营,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由该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2.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不清偿的,由出资人依法清偿。

  三、根据《条例》规定,哪些情形属于非法讨薪,应依法予以处理?

  1.单位或者个人编造虚假事实讨要农民工工资;

  2.单位或者个人采取非法手段讨要农民工工资;

  3.以拖欠农民工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的。

  四、拖欠农民工工资可能承担哪些法律后果?

  1.列入“黑名单”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有关部门应当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此外,《条例》还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或者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限制其新建项目,并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国家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公示。

  2.赔偿或处罚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逾期不支付的,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违反《条例》其他规定的,视具体违规情形不同,用人单位可能被处以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项目停工、10万元以下罚款等行政处罚,施工单位可能被处以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等可能被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等行政处罚。

  此外,《条例》还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审查并作出决定。

  五、农民工遭遇欠薪,应如何维权?

  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有权依法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在维权或讨薪前,先保留好劳动合同、工资条等证明务工事实的初步证据。可以向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或者拨打12348法律服务热线咨询相关法律问题,12348热线设有农民工专线,专门为农民工朋友解答咨询。

来源:吉林省法律援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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