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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公证条例》修订草案表决稿获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全票通过

日期:2017-12-04 12: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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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1日,吉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的《吉林省公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将公证实践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通过地方立法予以确认,充分体现了鲜明的吉林特色:

一是明确公证机构体制。《条例》第十条规定公证机构一般为事业单位法人,通过地方立法明确规定公证机构的体制,有利于推动公证机构工作机制的优化创新,有利于发挥政策赋予事业体制更灵活的政策优势,对推动新时代公证事业发展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二是“两结合管理”落地。《条例》将公证协会单列一章,增设市(州)公证协会行业管理的组织机构,明确规定了公证协会的职责,使得市(州)层面的公证协会行业管理与司法行政机关行政管理的“两结合”管理得到落实,依法推进“两结合管理”的法治化、规范化。

三是强化公证良性竞争。将原来的市、县(市、区)执业区域调整为设区的市和自治州辖区为执业区域,扩大了执业区域范围,有利于促进公证行业良性竞争,提升服务质量。 

四是从严规范公证程序。《条例》在从地方立法层面对公证申请、受理、审查、核实、出证期限、禁止行为、终止办理、复查、复查争议投诉等方面进行了从严规定,有利于规范公证机构和公证员执业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是突出公证为民宗旨。《条例》对特殊群体(老弱病残孕等原因导致行动不便或者因为服刑)提供主动上门服务、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公示办证申请的条件、程序和办结时限等与群众息息相关的内容作出明确规定,有效降低公众办证成本,保障了公证服务便民利民。

六是体现公证质量至上理念。《条例》进一步加强了行政机关对公证机构的办证质量监管,对过错责任追究、行政处罚等作出从严规定,提高违法违纪追责成本,对有效地保障办证质量,切实提升社会公信力。

七是明确相关部门协助、配合义务。《条例》明确了有关部门配合协助公证机构执业核实的义务,保障了公证机构核实工作的有效实施,提高了公证的办证质量和工作效率,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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