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和《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培训的目的是,不断提升人民监督员履职能力和综合素质,满足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和执法执纪活动的需要。
第二条 实行分级培训,省级人民监督员由省司法厅组织培训,市级人民监督员由市(州)司法局组织培训。
第三条 培训工作要根据培训需求制定培训计划,要具有科学性、规范性、针对性。
第四条 培训分为人民监督员初任培训和专项业务培训两类。
省司法厅负责对省级人民监督员进行初任培训,省级人民检察院予以协助。省级人民监督员专项业务培训由省司法厅与省人民检察院会同开展。省司法厅负责各市(州)司法行政机关培训工作的指导。
第六条 培训过程中,要开展考核评估工作,以判断培训是否取得预期的效果。培训结束后将所有考核记录和数据统一收集、整理、存档,并录入人民监督员信息库。
第七条 培训考核结果或成绩列为考绩记录,作为人民监督员年终考核评优资料之一。
第八条 所有人民监督员都应充分认识培训工作的重要性,积极参加培训。不能按时保质参加培训的,年终考核不予评优。
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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