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信息

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试行)

日期:2015-08-03 14:00:00
来源:
字体显示: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印发的《关于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和《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精神,为做好我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工作,加强司法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的密切配合与协作,现结合我省实际,建立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具体如下:

一、 主要任务 

(一)研究制定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工作政策措施。 

(二)协调解决人民监督员名额确定、初任培训、业务培训、履行职务、考核评估等相关重大问题。 

(三)定期通报各自在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及履职表现等方面情况,交流有关工作信息。 

(四)研究需要协调的各方在工作中遇到的其他问题。   

二、 组成单位   联席会议由省司法厅和省人民检察院组成,司法厅为牵头单位。人民监督员工作的分管领导和处(室)工作人员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参加。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三、 工作规则 

(一)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1-2次例会,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同志主持。 

(二)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三)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重大问题需经联席会议讨论后,由联席会议牵头单位按程序报批。 

(四)建立联席会议工作内部通报交流制度。各职能部门应将近期内工作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联席会议各参会单位,便于加强工作联络和信息沟通。 

(五)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确定一名联络员,联络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及时调整。 

四、 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人民监督员工作问题,切实履行好本部门职责。要积极参加联席会议各项工作,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共同做好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