厅长信箱

关于本人申请公职律师遇到的问题 已办结
2022-06-14
尊敬的厅长:
  厅长您好,我是省直机关的一名公务员,按照司法厅公告精神,我于2021年11月提交了公职律师申请材料。在长春疫情爆发前,我几次询问工作人员,均告知还没有正式结果,但已经认定本人不符合“两年以上法律事务工作经历”条件,不予认定公职律师资格。如此认定的理由是我在军队保卫部门的工作经历不算法律事务工作经历。对此,我多次询问工作人员认定的依据是什么,始终没有给予明确答复,在没有明确依据的情况下认定我不符合申请条件,这本身就是错误的。因此,本着解决问题困惑的态度向您反映问题。
  一、关于军队保卫部门工作经历的认定问题。1993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的决定》中明确:“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卫部门承担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同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性质是相同的,因此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可以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八条规定: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无论全国人大的决定,还是法律的规定,都赋予了军队保卫部门案件侦办等法律事务工作的职权。我提供的申请材料中,明确记载本人2015年在军区机关保卫部门的工作经历及参与刑事案件办理的经历。军队保卫部门本身就是维护法制的业务部门,在没有依据支撑情况下就认定此段经历不是法律事务工作经历,本人以为是不恰当的。
  二、关于申请的时限和时间计算问题。在咨询工作人员的过程中被告知,一年中会几次受理申请。但本人掌握的信息,只有2021年年底一次公告,并且申请受理时间界定在2021年11月26日。如果在公告中的截止时间之后有受理申请的情况,在经历计算截止时间上是否与之前依公告申请人员的经历计算截止时间相同。
  三、关于依据问题。《吉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规范性文件未经公开发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对于如何认定我的法律事务工作经历问题,我在几经咨询的情况下,没有得到任何依据告知。如果没有依据,按照行政行为的基本原则,应该作出对行政相对人有利的判定;如果没有依据,在不履行告知情况下,也应作出有利于相对人的判定。
  基于以上原因,我申请撤销原不予认定决定,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希望得到令人信服答复,此致敬礼。

您好:

已于6月30日电话回复。符合司法部《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第5条第4项申报公职律师的条件

2022-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