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立案不应要求原告提供被告身份证复印件
已办结
2020-09-01
本人代当事人在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立案时,立案庭法官要求原告提供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原告在起诉状中已提供被告的身份证号和地址,符合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经本人咨询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及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均告知原告须提供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或户籍信息证明。另外,吉林微法院小程序立案仅提供被告人身份证号、地址、联系电话即可,并无上传身份证复印件功能。基于此,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及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法定立案文件之外创设必须提交被告人身份证或户籍信息,严重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负担。<b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