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政府年度立法计划安排,按照立法程序规定和要求,现将《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向社会公布,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社会各界可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意见和建议,反馈截止日期为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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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
吉林省司法厅
2020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