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司法厅-立法意见征集

立法意见征集

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日期:2019-06-10 17: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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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行政裁决工作,规范行政裁决行为,加快法治吉林和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8〕75号)(以下简称《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切实推进行政裁决工作

(一)履行裁决职责。按照《意见》的要求,重点推进土地、矿产资源、森林、草原等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和补偿争议、政府采购活动争议等方面的行政裁决工作。依法承担行政裁决职责的自然资源、市场监管、财政等部门,要按照法定职责必须为的要求,把行政裁决作为重要工作来抓。要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定,编制行政裁决事项清单,明确行政裁决的依据、事项、条件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对当事人依法提出的行政裁决申请,应当按照行政裁决的程序做好申请的受理、审理、裁决等工作,切实履行职责,努力将民事纠纷化解在行政管理活动中,绝不允许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坚决防止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努力改善营商环境,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二)细化程序规定。要按照《意见》的要求,将行政裁决程序规定纳入省政府立法计划。省司法厅要尽快组织起草《吉林省行政裁决程序规定》,并按立法程序上报省政府审议。行政裁决程序规定应当包括行政裁决的申请、受理、回避、证据、调解、审理、执行、期间和送达等方面的内容。

(三)创新工作方式。依法承担行政裁决职责的自然资源、市场监管、财政等部门要会同政务数据主管部门,不断更新理念、勇于探索、大胆创新,加强创新能力建设,努力提高新时代行政裁决工作的适应性和灵活性。要大力推广现代信息技术在行政裁决工作中的运用,结合“互联网+政务服务”、“数字政府”和“数字吉林”建设,推动纳入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积极推进行政裁决在线立案、在线办理、信息共享、数据分析等,切实提升优质高效便民政务服务,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甚至不跑腿,努力适应人民群众便捷、高效化解矛盾纠纷的需要。

(四)探索开展改革试点。除已开展的自然资源权属争议、专利保护争议、政府采购活动争议等方面的行政裁决工作外,对其他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由行政机关裁决更简便快捷的民事纠纷领域,相关省级主管部门在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后,也可以在各自的行政管理权限内,开展行政裁决的试点工作。省司法厅要会同试点部门及时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积极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做法和制度,不断改革创新行政裁决体制机制。

二、完善行政裁决制度

(五)严格规范制度表述。今后,省政府部门、市(州)政府及其部门起草、修改地方性法规时,对行政机关通过行政裁决化解民事纠纷事项作出规定的,应当明确使用“作出行政裁决”的表述,不能使用“作出处理”、“作出决定”“作出裁定”、“作出裁决”等模糊表述,以免在实践中产生歧义和混淆。

(六)稳步扩大适用范围。省政府部门、市(州)政府及其部门起草、修改地方性法规时,对于可以通过行政裁决化解的民事纠纷,起草部门应当认真研究设定行政裁决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积极建立行政裁决制度;拟删除有关行政裁决规定的起草部门在报送地方性法规草案及其说明时,应当附拟取消行政裁决的论证材料、各方面的意见及其采纳情况。对于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负责审核的司法行政机关可以要求起草部门补报相关材料,否则不予审核上报。

(七)认真开展规章清理。省司法厅、各市(州)政府要组织清理有关行政裁决规章,明确清理责任主体、清理内容和完成时限。清理工作完成后,该修改的修改,该废止的废止。对于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依据的行政裁决事项,又确需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省司法厅、市(州)政府要积极与本级人大常务委员会沟通,推动把相关规章上升为地方性法规。

三、促进行政裁决与其他矛盾纠纷化解方式的衔接协调

(八)建立行政裁决告知制度。各级人民法院要按照《意见》要求,建立健全行政裁决解决纠纷的告知制度,完善告知程序,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对市、县法院的指导。对于能够通过行政裁决解决纠纷的,人民法院在登记立案前应当向当事人提供通过行政裁决化解纠纷的建议,积极引导当事人自愿选择适当的方式。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民间纠纷过程中,发现能够通过行政裁决解决且通过调解无法化解纠纷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裁决化解纠纷。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参与矛盾纠纷化解时,对于能够通过行政裁决解决纠纷的,应当告知行政裁决渠道供当事人选择。

(九)健全行政裁决救济程序的衔接机制。依法承担行政裁决职责的行政机关要主动与人民法院联系,建立健全行政裁决的救济衔接制度。行政裁决作出后,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行政裁决的,在法定期限内可以以民事争议的对方当事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判生效后应当通知作出行政裁决的行政机关,收到通知后行政机关撤销作出的行政裁决;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也可以对行政裁决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并申请法院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十)加强行政裁决调解工作。依法承担行政裁决职责的行政机关要结合本部门的工作实际,在裁决民事纠纷时应当先行调解,要完善调解程序,健全工作制度,保证调解工作有章可循。调解可以通过建议、辅导、规劝等方式,也可以通过提供事实调查结果、专业鉴定或者法律意见等,推动当事人通过协商解决纠纷。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由行政机关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十一)搭建“一站式”纠纷解决服务平台。自然资源权属、知识产权侵权和补偿、政府采购活动等行政裁决纠纷多发领域,自然资源、市场监管、财政等部门要会同政务数据主管部门以及人民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律师调解组织等进行资源整合和优化,积极探索建立“一站式”纠纷解决服务平台,加强衔接联动,完善工作机制,切实减轻人民群众在依法维权中的负担。

四、做好组织保障工作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要及时研究解决行政裁决的体制、机制等重大问题,把行政裁决作为法治建设的重要工作来抓,充分发挥在矛盾纠纷化解中的领导作用。各级政府要把行政裁决作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抓手,纳入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体系,完善奖惩机制。承担行政裁决职责的行政机关要建立健全行政裁决相关制度机制,细化目标任务。各级财政部门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应当考虑行政裁决工作任务需求合理安排经费。

(十三)推进队伍建设。依法承担行政裁决职责的省政府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加强对从事行政裁决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相关工作人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要根据职责和改革发展需要,通过配强工作队伍、发挥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作用、建立专家库等方式,加强行政裁决工作队伍建设,积极探索行政裁决工作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发展模式,培养一批擅长办理行政裁决案件的专业人员。行政裁决比较集中、案件量较大的自然资源、市场监管、财政等部门,要明确本部门内部裁决机构职责,安排专人承担具体工作。

(十四)强化宣传引导。承担行政裁决职责的行政机关要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将行政裁决工作纳入本部门普法规划、年度普法计划和普法责任清单,明确工作要求、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注重运用政府(部门)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微博、微信等新媒体新技术,加强对行政裁决工作的宣传力度,全方位宣传行政裁决的优势特点、工作成效和典型案例,不断提高其在人民群众中的认知度,鼓励引导人民群众通过行政裁决解决有关民事纠纷。行政裁决机关要加强舆情跟踪,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为加强行政裁决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十五)严格督促落实。各地区各部门应当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意见》和本实施意见要求,切实履行职责,上级行政机关要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裁决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发现下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裁决职责不作为、乱作为的,应当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行政裁决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促落实,适时组织对《意见》和本实施意见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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